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一名黃姓女子,被控提供郵局帳戶供詐欺集團詐財四次共二百多萬元, 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宣判一罪一罰,各判一、二、三、四月徒刑, 合併應執行六個月徒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
黃女將金融帳戶之帳號告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可能遭持以收受詐欺款項,亦知悉提領他人匯入其金融帳戶內來路不明之款項,再轉交第三人之舉,極可能係他人收取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而欲隱匿該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仍抱持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取財、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 一○九年五月起,佯為新加坡軍醫,向吳某表示欲申請緊急退役,請吳某支付相關費用,匯款新臺幣七十三萬餘元至郵局帳戶,嗣黃女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提領於花蓮縣火車站後站將提領之款項交付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
二:一○九年八月起,佯為敘利亞士兵,向林某表示欲寄送含錢包裹,請林某支付相關費用,林某因而陷於錯誤,提領九萬元並均於花蓮縣火車站後站將提領之款項交付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
三:一一○年三月,借用張某郵局帳戶後,在花蓮縣某處以LINE將張某帳戶之帳號告知詐欺集團成員,詐欺集團成員佯為與聯合國有合約之職業軍人,因傷無法繼續執行合約,請李某支付相關違約罰款,匯款九十八萬餘元至張某帳戶,黃女並指示不知情之張某或黃女於花蓮縣火車站後站交付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
四、一一○年四月,借用劉某郵帳戶,以LINE將劉某帳戶之帳號告知詐欺集團成員,嗣詐欺集團成員佯為敘利亞軍人,欲與廖某見面,請廖某支付機票等相關費用,廖某因而陷於錯誤,先後共四十五萬元被詐, 黃女於花蓮縣火車站後站將劉某提領之款項交付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人。
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柏憲、 陪席法官蔡瑞紅、受命法官黃夢萱在判決指出, 審酌被告黃女網路交友不慎,未確認對方真實身分,無視風險即率爾提供帳戶供他人收受款項,亦協助提領款項,且自己帳戶經警示凍結後,復又提供友人帳戶,造成友人亦受波及,助長詐欺風氣、增加查緝困難,所為確有不該。
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並與三名被害人均成立調解,並依約履行,認被告已勉力彌補其造成之損害,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各次提領之金額、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生輔員、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須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