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四○八次太魯閣號重大傷亡事故案廠商聯合大地公司被台鐵公布採購公報糾紛

2023-02-08

記者田德財/報導

台鐵四○八次太魯閣號重大傷亡事故案,發生案外案,台鐵工程包商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台鐵以「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刊登採購公報,及「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情形解約,提起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駁回。本案可上訴。

台鐵與聯合大地公司於民國一○五年二月就「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劃—邊坡全生命周期維護管理」案簽訂公共工程技術服務採購契約,依契約第二條約定,由聯合大地辦理台鐵全線路段邊坡、擋土設施現場調查、檢測分析與評估,並完成邊坡分級;急迫性補強工程設計及監造;預警及維護管理系統統包工程需求書、發包文件編制、招標及施工之諮詢、協助設計初步審查、監造作業。基於上述約定,聯合大地為工程施作廠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之監造單位,負責相關監造業務,其中於監造報表填載東新公司施工進度屬台鐵監造工作範圍之內。

台鐵四○八次太魯閣號重大傷亡事故案發生後, 台鐵把聯合大地「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刊登採購公報,及「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情節重大者」情形解約, 聯合大地申訴駁回後,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台鐵答辯指出, 採購法第一○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有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依上開規定可知,政府採購法之制定,係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等目的。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得君、 陪席法官彭康凡、受命法官周泰德駁回的理由在判決書指出,  經查,聯合大地之監造主任李進福以及現場人員張齊富財均未實際審查監造報表而直接依照東新公司工地主任李義祥提供之施工日誌做成,且監造表報之實際進度均屬不實,堪認聯合大地就契約債務履行之相關人員已有偽造履約相關文件之情事,聯合大地自應負與自己故意同一之責任,台鐵自得依契約,終止契約之一部。

本件聯合大地有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台鐵告終止契約,且其情節重大,合於政採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且斟酌故意與違法情節,台鐵以原處分施以停權效果,於法並無違誤。訴請撤銷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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