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下豐盟跨區經營有線電視遭NCC否決 北高行判撤銷處分凱擘在花蓮營運 重燃生機

2023-02-08

記者田德財/報導

NCC在二○二○年否決凱擘旗下豐盟跨區經營花蓮縣有線電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判決NCC應撤銷原處分。NCC對此表示,已經收到法院判決書,將提上訴。

凱擘於二○一八年年八月十七日申請書暨營運計畫書,向NCC申請擴增經營區(花蓮縣)之變更,經NCC先後在一年多期間, 通知補正相關資料,並於二○一九年一月十一日被告召開第二次諮詢會議時到NCC接受面談。

NCC再於二○一九年十月一日通知凱擘於同年十月二五日召開聽證會討論申請案。凱擘乃出席系爭聽證會並陳述意見,會後並專函提出補充意見。NCC再二○二○年三月十日函,請凱擘就申請案之營運計劃內容與歷次補正事項及其他重要相關議題, 於二○二○年年三月十八日召開委員會議到會陳述意見。凱擘當日到場陳述意見,並於同日函補充陳述意見之資料。

NCC對豐盟經營能力有疑慮

NCC經二○二○年三月十八日委員會議審議後,NCC當時否決理由提到,豐盟的分組付費方案、定價策略,跟花蓮現有業者接近,差異化不足,對豐盟經營能力有疑慮等。於二○二○年四月七日函通知凱擘申請為不予許可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NCC 在訴訟中指出, 本件凱擘提出之營運計畫、財務狀況、工程建置規劃方式,均與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辦法所指之「市場競爭」、「消費者權益」、「其他公共利益」,及市場未來發展性預估等事項,有重大關聯及影響,NCC依相關規定實質審查申請案,經綜合考量判斷後,認凱擘提出之申請內容仍有欠缺不當及重大疑慮,而作成不予許可之處分,原處分並無違反明確性原則。

有選擇裁量怠惰之情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麗華、陪席法官郭銘禮、受命法官林學晴判決撤銷NCC處分的理由指出,依營運計畫變更許可辦法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營運計畫變更時,得視個案情形以附款方式,予以許可。」則NCC就前揭內中所述之經營實態亦非不能透過附款加以限制之方式,以平衡或防範未來原告總訂戶數對市場競爭可能造成之衝擊,乃NCC捨此手段不為,亦有選擇裁量怠惰之情形。

NCC依凱擘申請案所為之原處分,固屬裁量處分,而屬應受司法審查尊重之範疇;惟其裁量權之行使既有前述違反依法行政及法律保留原則等違法,原處分即有違誤,應予撤銷。

因本件涉及被告之行政裁量決定,應由NCC就凱擘之系爭申請案,進行是否符合營運計畫變更申請許可辦法所定之許可要件之實質審核,並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於審核後作成決定。

從而,凱擘訴請撤銷原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凱擘請求判命NCC應作成如訴之聲明第二項所示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於請求命NCC遵照本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對其作成決定部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不應准許,應予駁回。本件原處分有前開違法之處,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本院審酌後,認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NCC副主委暨發言人翁柏宗八日在例行記者會說明,尊重業者提出行政救濟,收到判決書,法院判決並沒有要NCC改做同意處分,判決是撤銷當時的處分,依照法院見解再做出處分。NCC對此案還會上訴,會提出相關理由說服法院來認可當初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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