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蕭道田/報導
台東縣政府教育處楊姓聘僱人員,在職期間收取賄賂1萬元、浮報材料費2萬5千元被檢舉,檢方依貪汙罪起訴,因楊男繳交犯罪所得,且不當得利5萬元以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36萬元,全案可上訴。
楊姓人員經辦台東縣學校工程和教育處相關工程有收取賄賂情形,遭到檢舉,廉政署去年7月間發動搜索,並約談相關人員後移請台東地方檢察署偵辦,台東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起訴,台東地方法院判決日前出爐。
台東縣教育處表示,楊員去年9月中旬已經離職,其做法非常不應該,將持續加強所屬各單位人員法治教育。
判決書表示,楊員辦理教育處停車場圍籬工程,向廠商收取新台幣1萬元回扣;另在辦理三民國小廁所修繕工程時浮報材料費2萬5千元,購買濾水器、軟水機等裝設在住處。
法官審酌楊坦承犯行,3萬5千元犯罪所得已繳回,考量其不法利益在5萬元以下,2罪合併判處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3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