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爆發第二十一件賄選案,花蓮縣議員第三選區某林姓縣議員候選人的爸爸,涉嫌親自或透過共犯以發送每票現金一千元, 檢察官訊後聲請羈押禁見,一審法院駁回, 檢察官向二審抗告,花蓮地方法院更裁二十萬元交保。
花蓮地檢署指出, 本件林姓被告為使花蓮縣第三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順利當選,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親自或透過共犯以發送每票現金一千元之對價,向有投票權之選民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檢警即時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通知八人到案詢問(及訊問)及執行搜索,並扣押相關證據及犯罪不法所得。
花蓮地檢署表示, 卓浚民檢察官指揮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共同自民國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偵辦花蓮縣第三選區某縣議員候選人之父親賄選案,通知林姓被告及可疑受賄民眾等共八人到案及執行搜索。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林姓被告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經該法院於二十六日裁定駁回,檢察官立即提起即時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將原裁定撤銷後,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二十七)日裁定林姓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因,惟已無羈押之必要,諭知具保二十萬元,且不得直接或間接與證人或其配偶、家屬等實施恐嚇、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
花蓮地檢署說 , 選舉結束後,檢方仍將持續積極查緝買票賄選,呼籲全民共同端正選風,提昇我國民主政治。民眾若發現有賄選情事,歡迎提出檢舉,本署檢舉賄選專線:(03)823-0159、0800-024-099按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