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太魯閣事故重大傷亡案今天宣判

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地方法院今天十點鐘宣判如下 :
新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柒萬零玖佰柒拾元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平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林長清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黃文利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義祥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李進福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又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張齊富財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潘堂益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又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郭國振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李義祥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無罪。
華文好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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