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地檢查獲鄉民代表當選人現金買票行賄 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併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2022-12-14

記者 陳志強/報導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邱亦麟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東縣調查站、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關山分局,偵辦臺東縣鹿野鄉第三選區平地原住民鄉民代表當選人陽○○、池上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當選人江○○現金買票賄選案件,案經偵查終結,認陽○○、江○○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併就陽○○、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及二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除提起公訴外,併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維選舉之公正。(記者陳志強/攝)

鹿野鄉第三選區平地原住民鄉民代表當選人陽○○係臺東縣鹿野鄉第三選區平地原住民鄉民代表之候選人(已當選),為求順利當選,竟與樁腳廖○○、陳○○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陽○○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及十月間的某日,先將不詳數目之賄款交予廖○○,廖○○再於同年十月間某日,在臺東縣鹿野鄉高台某處,將新臺幣(下同)一萬二千元交予陳○○。陳○○遂於同年十一月五日十一時許,以一票二千元之代價,按照戶內有投票權之人數,交付四千元之現金,予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之王○○,並約定將票投給陽○○。經檢察官調查後,認陽○○、廖○○、陳○○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另收受賄賂之選民王○○,犯刑法第一四三條投票受賄罪,審酌其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犯後態度良好,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池上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當選人江○○係臺東縣池上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之候選人(已當選),為求順利當選,(一)竟於一一一年十月間某日,接續以一票二千元之代價,交付賄款予該選區具有投票權之溫○○、潘○○,並與其等約定將票投給江○○。(二)另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八日,與樁腳鍾○○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由樁腳鍾○○先收下江○○交付之二千元。鍾○○再於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將 二千元交予其兄鍾○○,約定將票投給江○○,選舉日並請鍾○○之女鍾○○協助行動不便之鍾○○前往投票。經檢察官調查後,認江○○、鍾○○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另收受賄賂之選民鍾○○,犯刑法第一四三條投票受賄罪,其女鍾○○犯刑法幫助投票受賄罪,審酌渠等所犯為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且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回收受之賄款,犯後態度良好,均由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以勵自新。

圖:臺東縣鹿野鄉第三選區平地原住民鄉民代表當選人陽○○、池上鄉第一選區鄉民代表當選人江○○現金買票賄選案件,案經偵查終結,認陽○○、江○○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投票行賄罪嫌,提起公訴,併就陽○○、江○○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記者陳志強/攝)

臺東縣選舉委員會已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公告臺東縣第二十二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當選人名單,陽○○、江○○經公告當選,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及二十一條規定,檢察官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除提起公訴外,併向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以維選舉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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