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軍人離婚後發現太太未離婚前出軌

2022-12-03

記者田德財/報導

這是一件罕見的婚外情民事訴訟,一段呈堂供證的性愛私密影片,婚外情的女主角出庭時,在充滿陌生人之法庭上,頂著羞赧、愧疚之情緒,承受二次傷害之方式,一字一句指證, 本案日前宣判。

花蓮一名職業軍人與太太離婚後, 收到太太在未離婚前,在外與A男發生婚外情的性愛影片,也懷疑B男與他的太太有婚外情, 一氣之下向法院提告,各求賠二百萬元, 法院審理後,以性愛影片為證, 判A男應賠四十五萬元, B 男部分則證據不足。

性愛影片的來源, 則是A男匿名傳送給女子的前夫,軍人訴訟時呈堂為證;這名女子出庭時, 在充滿陌生人之法庭上,頂著羞赧、愧疚之情緒,以自己承受二次傷害之方式,一字一句指證。

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雅敏、陪席法官沈培錚、 受命法官蔡培元合議庭在判決書指出, 惟查,太太之面貌既大量出現在系爭影片中,對一般女性而言,遭散播、公布之性行為影片對於其精神層面應生莫大之傷害,其於社會、家庭內之評價亦可能受到貶損,按理應不願再至公開場合多加談論此事,甚至不願再與相關人等接觸。

然該太太既未規避責任親自到庭具結作證,並對其與A男間認識的過程、時間、糾葛詳加描述,且當場指認影片內與自己進行多次性行為之人就是A 男。

衡情若非對A男有相當程度之憤怒情緒,並為令A 男散播系爭影片之行為受到懲罰,焉能鼓起如此之勇氣,在充滿陌生人之法庭上,頂著羞赧、愧疚之情緒,以自己承受二次傷害之方式,一字一句指證應受非難之侵權行為人?

因此,按一般論理及經驗法則,本院認證人之證詞應可採信,故影片雖未拍攝到A 男之容貌,然按太太所述情節互核系爭對話紀錄,應已可確認A 男,於丈夫與太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侵害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無疑。

審酌該軍人因A男侵害其配偶關係身分法益之行為,危及其婚姻及家庭之圓滿,造成婚姻關係破裂,且A男於拍攝和證人之性行為影片後,蓄意傳送予丈夫傷害其尊嚴,使丈夫精神上受有莫大之痛苦。 

這名職業軍人主張說, 他於一○八年年六月結婚,一一○年八月協議辦妥離婚登記。太太於婚姻關係期間,與某A、B二名男子先後發生婚外性行為,且有影片、對話紀錄為證,而前開行為使他的配偶身分受到侵害,精神亦受創傷,分別請求被告二人各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這二名男子在出庭時,完全否認與有夫之婦發生性關係,但太太承認與其中A男發生婚外性行為,太太到庭證稱:我從離婚時回算大約四年前認識他,是在健身房認識的,與A男發生性關係時,與丈夫有婚姻關係,且A男也知道。

 

證詞說,卷內對話紀錄,是A 男當時威脅我如果要中斷兩人間的性關係,就要把影片公布,對話紀錄則是我用我的真實帳號跟A 男的真實帳號對話,他後來就把對話紀錄截圖用匿名帳號傳給我前夫。卷內影片中和我進行性行為的男性都是A男,因為這些影片只有他有,且是他拍的。但我不確定影片是何時拍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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