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復鄉大豐村長選舉 吳俊佑提當選無效之訴一票之差當落選訴訟 法院駁回

2023-02-08

記者田德財/報導

光復鄉大豐村長選舉一票之差落選的吳俊佑為原告, 以當選人黃紹實為被告,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花蓮地方法院日前宣判駁回;本案可上訴。這是去年九合一選舉首件判決的當選無效選舉訴訟。 

光復鄉大豐村長有三人競選, 一號吳俊佑、 二號黃紹實、三號游錦勝;吳俊佑主張說,選舉之投開票所僅有大豐社區活動中心,吳俊佑提訴主張說,開票當時聲音吵雜、公投票也同時唱、計票,導致公布後吳俊佑以一票之差落選。

花蓮地方法院院於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會同兩造、花蓮縣選委會人員勘驗選舉選票結果,兩造對於其中三張選票(原均列為被告之有效票)有爭議,茲將勘驗及法院認定結果分述如下:

編號一爭議票:原為被告之有效票,僅二號候選人圈選處有投票圈印,然二、三號候選人圈選處中間空白處有疑似部分指紋之捺印。細看該選票,二、三號候選人中間沾染印泥之範圍均在空白處、顏色甚淡且無明顯形狀,且無法明顯辨認為指紋或指印,應只能認為係沾染印泥後留下之痕跡,非客觀上顯然可以認定係按指印,依照有效票圖例,應屬被告之有效票。

編號二爭議票;原為被告之有效票,僅二號候選人圈選處有投票圈印,然二、三號候選人圈選處、三號候選人圈選處左上角處有疑似部分指紋之捺印。細看該選票上沾染印泥之痕跡,無完整之形狀也無法清楚辨識有何指紋之紋路,與無效票圖例均為完整之指印,顯有區別,仍只能認為係沾染印泥後留下之痕跡,非客觀上顯然可以認定係按指印,依照有效票圖例,應屬被告之有效票。

編號三爭議票:原為被告之有效票,二號候選人圈選處有投票圈印,然一號候選人圈選處亦有留下紅色印記。細看該選票,二號候選人之圈選處為完整之投票圈印,一號候選人圈選處僅有形狀不規則之紅色印記,無法辨識為部分之投票圈印,而該紅色印記顯然為沾染印泥後留下之痕跡,並非另外書寫或記載之符號,雖然留下痕跡之原因不明,但仍能辨識該選票係投票給二號候選人,原告主張此為無效票圖例之情形,顯屬無據,故該選票應屬被告之有效票。

綜上,兩造有爭議之三張選票,經本院認定均屬被告之有效票,是被告得票之有效票總計為一二○票、原告得票之有效票總計為一一九票、游錦勝得票之有效票總計為三六票,核與原公告之票數相符。

從而,被告之得票數高於原告一票,仍應由被告當選,是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公告被告當選為花蓮縣光復鄉第二十二屆大豐村村長,並無原告所主張之被告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情形。原告請求宣告被告在系爭選舉之當選無效等語,應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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