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事∕交通事故不能全怪駕駛人違規

2022-12-18

記者田德財/特稿

每一件交通傷亡故的背後, 警方調查大都以駕駛人或行人違規為多, 其實,交通的道路品質不良、 號誌、標線設置不當都是事故的原因之一。

例如,台九線新城鄉康樂路與康樂三街口,今年四月到五月, 短短一個月發生五起交通事故,多是主要幹道車輛左轉與對向直行車發生車禍,居民認為是「交通號誌惹禍」應改善。經公路總局相關單位研議,規畫將原本三色號誌,改為增加左轉綠燈的四燈式,讓北上左轉車順利通過,減少事故發生。

臺灣的道路時常在規劃時,忽略人行道的設計,壓縮行人的用路空間,使得道路處處充滿危機。以花蓮市區主要幹道為例,只有汽車道,根本沒有機車道,甚至人行道都沒有, 行人要走的騎樓,有的被商家占用擺攤。  

汽機車與行人的道路規劃,應要妥善分配好,只有行人的用路空間好,汽機車的用路空間才會好, 政府應思考該如何妥善利用空間,達成汽機車與行人用路空間的平衡,保持交通的順暢,進而解決交通疑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的第八 款:「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代表著汽機車地位同等。

如今,機車及電動車普及且機動性高,卻只能行駛於外車道與汽車爭道,且實施快車道禁行機車、機車路權比照慢車管理。機車騎士常遇到一些車輛為靠邊停車切得又急又快,相當危險,且阻礙機車騎士的行車動線。

過去交通事故請求國賠的案例, 都以道路管養不良而成幼的案例, 但道路標線、號誌設計不良造成的傷亡事故請求國賠扇車力的極微。

對於交通事故因公路或橋樑設施不符合設計規範,可否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換言之, 公路或橋樑設施常受限於地形、技術、經費等因素,無法符合設計規範規定,一旦在該處道路發生事故,可否申請國家賠償。

警政機關指出, 應視肇事地點相關警示設施是否周延,依個案具體事實而定。例如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規定有許多警告、禁制、指示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可運用於道路幾何設計(例如道路線型、坡度、曲率等)變化較大之處(例如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彎道警告標誌設置,在彎道曲線半徑及視距不足之道路彎道應設置之,以警告並促使駕駛人減速慢行)。

倘若警告設施設置並無不周,駕駛人可預見危險之存在,又有足夠的視讀時間及反應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預防事故發生,公路或橋樑設施雖不符規範規定,但與事故發生無必然性,亦即無相當因果關係,肇事原因純係駕駛人的人為因素所致,自不構成國家賠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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