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賣菸遭縣府依菸防法罰五百萬 英菸商上訴最高院大逆轉撤銷處分

2022-12-12

記者田德財/報導

    菸商英商台灣英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超商賣菸,張貼圖案, 被花蓮縣政府認定違反菸害防制法, 裁罰五百萬元, 菸商不服, 提出訴願及高等行政法院訴訟均敗訴, 上訴最高法院後大逆轉, 改判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菸商勝訴確定。

    本案是花蓮縣政府所屬衛生局於民國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在花蓮縣轄內稽查發現,英商台灣英美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輸入在我國統一超商內流通販售之「KOOL HOKKAIDO MINT 北海道薄荷小雪茄五號」菸品,包裝正面印有「KOOL」文字、企鵝圖像、企鵝與薄荷葉圖形等。

    案經花蓮縣政府認定文圖有促銷、廣告效果及宣傳行銷菸品之目的,違反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且文圖中所印「KOOL」及薄荷葉圖形部分標示,可能致人誤認吸煙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違反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裁處菸商罰鍰新臺幣五百 萬元,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期命於三個月內回收違規菸品。

    菸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經原審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處分的理由指出, 標示並未傳遞任何訊息,使人誤認系爭菸品乃焦油或其他毒性成分較低的淡菸,也不足以使人產生菸品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的錯誤印象,並不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六條一項前段規定。

    標示當中「KOOL」文字更是同條項規定九八年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前即已使用之菸品名稱,更不受該條項規定之禁止。另文圖則不具直接或間接對不特定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之目的或效果,非屬同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九條所禁止之菸品廣告,並無以菸品包裝上該等文圖違反同法第九條第一款之情事。

    原處分卻以菸品包裝正面上之標示違反菸害防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文圖違反同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而依行政罰法,按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裁處菸商罰鍰五百萬元,限期命於三個月內回收菸品,經核於法即有違誤。

    原判決以系爭標示「KOOL」文字蘊含的涼爽、清爽意涵、未依法調查證據就推認之薄荷葉系爭藥效,並依違背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的推論,就逕認定系爭標示易使人誤生系爭菸品濃度較低,具薄荷藥草效果,對健康較無危害等印象之虞,並將菸商依菸害防制法第八條規定申報菸品資訊之時點,誤為使用「KOOL」菸品名稱之時點,而排除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除外條款的適用。

    原判決另又誤解菸害防制法第九條之規範意旨,逕自限定菸品包裝上僅得記載品牌、價格及其他依法應記載事項,其他任何文字、圖形,均一概錯認屬應禁止而不得發表的菸品推銷廣告,將系爭文圖各組成文字、圖樣,依上述錯誤法律見解及違背經驗法則之推論,認定系爭文圖構成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之菸品廣告方式而違法,經核原判決上述認事用法有前述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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