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光復鄉民代表落選人鍾貴雄因選舉期間免費提供法律諮詢,檢警以涉賄為由將他拘提帶回調查。鍾男不滿選情及名譽受損,今天控告檢警違反刑事訴訟法等罪嫌。花蓮地檢署則指出,對於鍾姓被告所提申告,會依法受理,至於鍾姓被告涉嫌違反選罷法案件仍在偵辦中,不便對外說明。依法受理。
鍾貴雄接受媒體聯訪指出,過去8年任職立法委員、議員助理期間,都有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因沒有律師執照,僅提供初步諮詢及撰狀服務,沒有收費,參選期間也照常服務,非選區的原住民或鄰近的新住民都會服務,沒有特定性。
鍾貴雄指出,免費法律諮詢可避免司法資源浪費,結果卻讓他成為受害者,質疑檢警在無實足證據證明情況下,就對他開立拘票拘提10小時,且在選前3天到服務處拘提,「選民都看到了我被上銬,我怎麼選舉」。
鍾貴雄認為,檢警逾越自由心證的法定職權,違反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刑事訴訟法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罪,影響選情並對他的人格造成極大損害。
鍾貴雄指出,這是司法打壓正義,不是司法伸張正義,雖然落選已是事實,但人格權不容抹滅,盼司法能還給他公道。
他指出, 十一月二十二日檢方以認他涉期約賄選及違反律師法,嫌疑重大,遂以刑事訴訟法第76-3條「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對本人上手銬拘提長達 十小時。
但是一、 本人全程配合偵辦並於搜證時主動提供相關人證、物證、事證。
二、 檢警偵訊本人及一干證人等皆證明本人從事之法律諮詢無收費,而且是服務處經常性給付服務,並無要求期約賄選之情事。
三、 選前兩天在無實足證據證明本人有刑事訴訟法76-3的法定構成要件情況下開立拘票拘提10小時,明顯逾越自由心證之法定職權。
四、 拘提本人之司法警察,違反「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第6條」、「刑事訴訟法第 89-1條」、「警察職權行使法20條」公然展露戒供眾人公視,不企圖影響本人公職選情並對本人人格權造成極大損害。
五、 檢警涉及刑法第 125 條第一項第一款「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之罪。
六、 台灣不是警察國家,更不應有黨國時代的白色恐佈,民主法治國家,憲法所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不容濫司法人員恣意妄為,請鈞檢察署居於謹守法律、維護公義、安定人心、穩定社會為圭臬,恪遵國家法治嚴謹執法。
花蓮地檢署發布新聞資料回應,鍾姓被告因在網路上提供免費撰狀等法律服務,同時向鄉親尋求拜票支持,涉犯投票行賄等罪嫌,檢警持拘票執行拘提,為減省解送路程對被告的不便,由檢察官前往鳳林警分局訊問,訊後請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