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對於量刑部分,花蓮地方法院表示,黃平和身為東新公司代表人,為賺取利潤出借牌照,林長清為取得施工權限,與李義祥共同謀劃向黃平和商借東新公司牌照,供競標採購金額達一億餘元之本案工程,共同惡化借牌風氣,有違政府規範經由公平競價以確保採購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
黃文利逃漏稅捐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犯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足以生損害於遭虛報薪資之被害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徵稅之正確性,虛報之金額及逃漏稅之金額均非鉅大,已補繳納逃漏之稅額。
李義祥於公告禁止施工期間為求趕工擅自進入施工場所,於本案吊卡大貨車熄火停滯於下坡路段時未以正當之方法尋求協助或進行拖吊,而輕率將挖土機當作拖吊工具,致吊卡大貨車跌落鐵軌,造成本案死傷慘重,嚴重影響社會秩序,造成無數受害者身心靈受創,再也無法與家人共享天倫之樂,留下一輩子的心理陰影;且本案死傷眾多,影響眾多家庭,對社會之影響重大。
李進福身為監造主任,但為避免遭相關機關檢討而美化施工進度數字,逕依據施工日誌所載之進度填寫於監造報表,未確實執行其之職責,未改善工區安全事項,被告張齊富財身為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未落實監督工地安全職責,導致被告李義祥於案發當日得輕易入場施工,並與案發現場原即存在之安全疑慮相互作用累積導致事故結果發生。
潘堂益身為主辦工程司,並經臺鐵局花工段指定為承辦人,其對施工進行具有監督施工廠商、監造人、專案管理人並行使罰款之權利,其職責上並應將施工進度登載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明知被告李進福、李義祥提供之實際施工進度不實,卻為避免因進度落後被檢討,即逕行將渠等提供之施工進度登載於管理系統,且應監督施工廠商是否落實契約要求,並得以行使懲罰違約金等權利以監督施工廠商等單位,卻未加以管理,甚至默認李義祥於案發當日入場施工,郭國振身為專案管理單位,理應發揮其專業協助臺鐵局監督施工廠商是否落實契約要求,卻未落實其職責,進而因施工現場安全性有所疑慮,與李義祥不當之行為相互加乘而造成本案事故。
黃平和、林長清、黃文利坦承犯行。李義祥犯後固然均坦承其借牌投標及過失犯行,然被告李義祥於案發不久之偵查時仍多有避重就輕,後續調查逐漸完備後方將案發當日之事情原委完整託出,難僅以其犯後坦承之態度對其作有利認定;李進福犯後否認犯行,辯稱施工進度數字差距係屬合理範疇,復就其身為監造主任應作為之事項均推諉塞責之態度不佳。
潘堂益否認犯行,前於偵查中就偽造文書部分自白認錯以營造知錯悔改之假象,卻於本院審理中翻供並推卸責任,且就過失部分推諉塞責,以其為基層員工等理由搪塞;郭國振犯後否認犯行,就身為專案管理單位應作為之事項推諉塞責之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