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黃平和、林長清、李義祥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
臺鐵局北迴線清水隧道北側邊坡防護辦理「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北迴線K51+170~500山側邊坡安全防護設施工程)」標案,李義祥明知其未符合投標資格,然為順利標得該標案,以施作獲利,與同樣不具投標資格之林長清共同基於借用他人名義投標之犯意聯絡,由林長清居中牽線,共同向東新公司負責人黃平和借用東新公司之名義投標,黃平和為獲取工程總價百分之四之固定利潤,基於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之犯意,允諾李義祥及林長清以東新公司之名義投標,於一○八年三月七日進行開標、決標,李義祥代表東新公司以一億二四八○萬元之標價得標,東新公司於施工期間陸續收受估驗款,並扣除百分之四作為容許李義祥及林長清借牌投標之利潤。
◎●黃文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
黃文利為東新公司之經理,明知李義祥等人於一○八年間均未在東新公司任職及支領薪資,基於以詐術逃漏稅捐、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一○九年五月間某日指示不知情之東新公司員工,接續將東新公司於108年度分別給付李義祥等人薪資之不實事項,透過申報系統登載一○八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電磁紀錄上,並傳輸至財政部財稅中心,以此方式申報東新公司一○八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逃漏一○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李義祥等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後於109年間均亦明知李義祥等人未在東新公司任職及支領薪資,再於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某日,指示東新員工,接續將東新公司於一○九年度分別給付李義祥等人薪資之不實事項,透過申報系統登載一○九年度扣繳憑單之電磁紀錄上,並傳輸至財政部財稅中心,足以生損害於李義祥等人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李進福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
李進福係K51標案監造主任,依監造計畫,每日應填具公共工程監造報表,並應據實填載東新公司施作本案工程之實際施工進度於監造報表中,而被告李進福明知東新公司於一一○年一月十七日之實際施工進度未達百分之九十五,於一一○年一月至三月間,在監造報表偽填施工進度並提交由中棪公司陳報臺鐵局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工程管理之正確性。
◎●潘堂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準文書部分:
潘堂義為公務員,明知監造報表及李義祥所發表之實際施工進度亦屬虛偽不實,接續於其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本案工程進度執行表逕登載虛偽不實之施工進度之電磁紀錄並上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臺鐵局對於本案工程進度管理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