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選前宣布退選富里鄉長的張容榕,在後援會助選下當選,花蓮縣選委會指出,因選罷法無退選機制,登記參選後不得撤回登記,張容榕符合資格為公告候選人;她雖遷出戶籍,根據地制法,四個月內遷回富里鄉即可。
對於候選人資格疑義,法界人士說, 選罷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同條第四項明文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並仍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其立法理由雖為「避免以遷出,達到退出選舉之目的,以端正選風。」。
然究該條項之文義解釋,並無限縮為僅適用於以退出選舉為目的而遷移戶籍地之登記參選人之意,此觀之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亦規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 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仍列入原選舉區選舉人名冊,行使選舉權。」即明,且人民之選舉權為憲法第十七條規定所保障之參政權,居住、遷徙之自由亦為憲法第十條所保障之憲法權利、
依上述說明,該條項對於符合參選資格之登記候選人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之遷徙自由之權利行使既予以明文保障而未為限制,即不應反於文義任意擴張解釋,剝奪參選人關於選舉權之權利行使之範圍。
因此, 因符合候選人資格而登記為候選人參與選舉後,縱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其選舉區者,不影響其在原選區為候選人之資格。此中央選舉委員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函說明欄第二點,亦釋明「依同法第再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經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後將戶籍遷出選舉區者,不影響其候選人資格」。
對於張容榕遷出戶籍問題,法界人士說,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地方公職人員若將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應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但其中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戶籍之遷出,是指遷出縣市、鄉鎮市行政區域而言,如果是戶籍遷至同一縣市、鄉鎮市行政區域之其他選舉區內,並不生解除職權問題。因此,張容榕的戶籍,自遷出之日起滿四個月內未遷回富里鄉,就會被解職。
下屆鄉鎮市長是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宣誓就職,如果張容榕未舉行宣誓就職,人也沒有回來,花蓮縣政府就必須派員代理富里鄉長,自遷出之日起滿四個月未遷回戶籍被解職後,就要辦理補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