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快訊,競選活動至廿五日晚間十點止,違者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緩

2022-11-25

記者何國豐/報導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表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公職選罷法)規定,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於廿五日晚上十點截止。因此,政黨及任何人(不僅是候選人),自廿五日晚上十點以後,直到明日下午四點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或助選活動,如有違反,依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有關刊登的選舉廣告,只能到廿五日晚上十點為止,請各位媒體先進遵守相關規定,以免違法受罰。

花蓮縣全部選舉票與公投票一百八十五萬三千八百一十九張已於廿三日全數印製完成,廿四日發交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保管,於廿五日由全縣三百卅二個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

十一月廿六日是一百一十一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與「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複決公投的投票日,花蓮縣選民會領到「五張選票」,將選出縣長、縣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代表、村(里)長;再加「一張十八歲公民權公民複決票」。

花蓮選舉委員會請選舉人、投票權人要記得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與投票通知單,並佩戴口罩配合選務防疫措施,投票前測量體溫、用酒精消毒雙手,並暫時脫下口罩讓選務人員確認身分。對於未佩戴口罩之選民,投票所工作人員會主動提醒及勸導,請其佩戴口罩,以保護自己與他人的健康權利。

選委會特別提醒,投票勿戴有政黨或候選人相關之標誌、圖像或文字、姓名、號次或是競選口號的口罩。投票日當天由於不可以有任何競助選活動或行為,所以投票進行時,也請勿穿戴或標示與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有關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

此外,選委會強調,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投票日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投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飾等情事,經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須負刑事責任。另外依公投法規定,也請勿佩帶與公投案有關的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等進入投票所。

另選委會依規定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受理選舉人或候選人申請查閱選舉人名冊,申請書等相關作業可於官網下載。

--最新文章--

更生新聞News

地址:花蓮市五權街36號

電話:03-8340131分機315、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