幽靈人口妨害投票 重則當選無效 本屆豐濱鄉長選舉 虛偽遷移的選民及共犯都被起訴判刑 並致鄉長改選

記者田德財/特稿

花蓮地檢署發通知單向選民說明妨害投票罪法令規定,檢方做法值得肯定, 因為別小看幽靈人口問題, 因為會害人害己, 害人指的當選人會被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也構成刑去的妨害投票罪,害己指的是遷多人口的當事本人或共犯, 也涉及妨害投票罪。翻開近年全台各地發生的的幽靈人口案, 件件都值得警惕。

 鄉長當選人被判當選無效

花蓮縣以本屆鄉鎮市長選舉為例, 豐濱鄉長選舉就發生幽靈人口案,虛偽遷移的選民及共犯, 通通被依妨害投票起訴判刑, 鄉長當選人, 除了涉及妨害投票罪判刑之外, 也被檢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被花蓮地方法院、花蓮高分院都判當選無效確定,致鄉長改選。

政治性選舉,係主權在民之具體實現;透過公平、公正、純潔之選舉規定與實踐,而選賢與能,為法治民主國家之表徵。

法界人士指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有選舉權人在各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寓有二義,一係自積極層面言,欲藉繼續居住四個月之期間,以建立選舉人和選舉區之地緣與認同關係,產生榮辱與共、切身利害感覺,進而使其地方生活與政治責任相結合,本於關心地區公共事務,及對於候選人之理解,投下神聖一票,選賢與能之目的克以實現。

自外地遷入 影響選舉公平

另則在於消極防弊,倘非繼續居住相當期間,而純為選舉之目標,製造所謂「投票部隊」之「幽靈人口」,自外地遷入戶籍,勢必危害選舉之公平、公正和純潔性。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罪,依其文義,行為人祇要虛偽遷籍,享有投票權而領取選票,罪即成立,至是否確實投票給原欲支持之候選人,在所不問。其中所稱虛偽遷徙戶籍,當從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和客觀作為,合併判斷。

各選舉法律規定,既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之比例原則,不生牴觸同法第十條所揭示之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保障問題。

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增訂 之立法理由為:一、公職人員經由各選舉區選出,自應獲得各該選舉區居民多數之支持與認同,始具實質代表性,若以遷徙戶籍但未實際居住戶籍地之方式,取得投票權參與投票 ,其影響戕害民主選舉之精神甚深。二、為導正選舉風氣,爰增訂第二項:「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一至二項定有明文,即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之犯罪行為一般稱為「幽靈人口」。又有刑法第一四六條第二項之行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向該管轄法院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亦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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