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著名的花蓮東大門夜市爆發販賣存攤商第二次小米酒私酒事件,被花蓮縣政府查獲裁罰二十五萬三百元,並令其三個月內停止販售任何酒類三個月,但日前又遭檢舉,在執行停售期間,借屍還魂,在鄰近攤位販售合法酒類,被人錄影存證,向花蓮縣政府檢舉,檢舉人認為,東大門夜市遊客去年有二百多萬人次,今年一到八月有一百八十六萬人次,發生賣私酒事件雖然是個案,但不僅重創形象,影響正正當當攤商的商譽,值得重視。
圖:有人向花蓮縣政府檢舉, 指某攤商在目前禁售令實施期間, 借屍還魂出售酒類,在紙箱上張貼該攤商名片的證據。(檢舉人提供)
東大門夜市「原住民一條街」有一家販售酒類的某攤商,第一次於一○六年被查獲販售私酒遭花蓮縣政府裁處一次,第二次於今年七月被檢舉販售沒有標示的不明小米酒類,卻使用一家合法的酒廠包裝盒掩篩,花蓮縣政府查緝小組受理檢舉後,非常重視,馬上調查處理,並將該檢舉的○點六公升的不明小米酒,送往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檢驗。
檢驗測試報告出爐,驗出甲醇含量卅六PPM,乙醇含量十三點八PPM,花蓮縣政府認定符合菸酒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定義之酒類,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六條販售私酒。
花蓮縣政府裁罰二十五萬三百元的理由在裁處書指出,本案違規事證明確,依該攤商陳述意見書所述,尚難據以免除行政處罰責任,另本案稽查及取締小組於一○六年九月廿三日查獲該攤商販售私酒,並於一○六年十一月卅日開立裁處書,本案為第二次違規,重複違反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裁處書指出,參照「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眾點」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四款第二目規定,裁處二十五萬罰鍰,本案酒品售價三百元,按規定查獲價值計算,共裁處二十五萬三百元罰鍰,另依菸酒管理法第五∫七條第一項規定沒入本案違規酒品。這家攤商收到處分書後,已提出訴願中。
花蓮縣政府依「花蓮縣東大門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五款攤位使用人如有「違反衛生、環保、商品標示、菸酒管理或其他法令,經處以罰鍰處分,一年內超過兩次者。」,經查證屬實者,終止契約及收回攤位,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並賠償縣府所受之損失,涉及刑事者並移送司法單位。
花蓮縣政府表示,該攤商今年第一次違反菸酒管理法,所以沒有終止契約收回攤位,但行政裁量上令該攤商在三個月內,禁止販售任何酒類。
檢舉人指出,雖然該攤商未再繼續販售酒類,有消費者前往該攤商詢問時,卻有人指向鄰近之攤商,有人買了一箱小米酒,店員交貨的包裝箱上竟然黏貼著該攤商的宣傳名片,檢舉人認為,這是借屍還魂,規避禁止販售處分,花蓮縣政府應依法處理,否則公權力蕩然無存。
檢舉人認為,花蓮縣政府的處分,是對攤商及負責人的限制行為,應有公信力,如果可以這樣借屍還魂,違規或違法攤商就可以在其他任何一處販售規避處分,這樣一來處分就毫無意義可言。
花蓮縣政府表示,在禁售期間如果再發生販售任何酒類或借屍還魂之事, 將終止該攤商合約, 「花蓮縣東大門攤販集中區管理辦法」如有不周延之處,可以研擬修正,對於檢舉案,將會慎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