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田德財/報導

花蓮縣第十選區縣議員候選人高小成涉賄選,檢察官後聲押, 法院裁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惟已有相關證據資料,認無羈押之必要,諭知高姓被告限制住居,期間至偵查終結之日止,不得對林姓被告實施接觸、聯絡之行為;另林姓被告由檢察官諭知具保二萬元。這是花蓮地檢署一個多月以來第十四件賄選案。

高小成日前才向媒體投訴說,「有人散佈本人涉及「違反選罷法、日後即使當選,也將賄選當選」等耳語中傷,本人特別發表聲明,以維清譽,並端正視聽!」

花蓮地檢署二十二日下午發布高小成涉嫌賄選的新聞稿之際,第十選區有三名證人到花蓮地檢署提出刑事陳報狀,內容約略說;「 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到花蓮地檢署,接受檢察官詢問,當時詢答不實,為了人情事故,不敢承認,回家後心理不安,睡不好,被部落的村民說事情發生說謊是判重罪的,真實的是高小成議員送我一隻雞, 叫我們支持幫忙,請檢察官原諒我」。 陳報花蓮地檢署已受理。
今年八月 高小成送雞
這三位證人走出花蓮地檢署後, 接受媒體記者訪問時說,今年八月間, 高小成送我們一人一隻約五、六台斤重宰殺好的鮮雞,其中有人拿到家裡就煮起來,當時包括高小成在內共有八個人一起吃, 大家吃得很高與, 並合拍了照片,在臉書發表。
原不敢講實話 食睡難安
十一月十八日玉里警方簡單訊問後,把我們載到花蓮地檢署接受檢察官的訊問, 當時大家都很害怕, 就不敢講實話,回家後,部落有人說, 不在講實話可能涉及偽證罪,刑責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搬出六法全書參考,書中指「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們聽了很害怕,食睡難安,今天才到花蓮地檢署向檢察官陳報事實。

花蓮地檢署發布新聞稿說,花蓮地檢署尤開民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花蓮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花蓮港務警察總隊,共同於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早上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花蓮縣第十選區高姓縣議員候選人、林姓樁腳住處等共五個地點執行搜索,並通知高姓被告、林姓被告及可疑受賄民眾等共十四人到案。

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高姓被告、林姓被告共同涉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九條第一項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犯罪嫌疑重大,其中高姓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向法院聲請羈押,經法院裁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惟已有相關證據資料,認無羈押之必要,諭知高姓被告限制住居,期間至偵查終結之日止,不得對林姓被告實施接觸、聯絡之行為;另林姓被告由檢察官諭知具保2萬元。
  
花蓮地檢署表示, 本件高姓被告涉嫌於登記參選後,以贈送白米等物品予選民,或與林姓被告約定可提供「車馬費」予出面投票之選民為對價,對該選區有投票權之選民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檢調多日蒐證,為進一步查悉相關事證,於同年十八日發動搜索及通知十四人到案詢問(及訊問),並扣押相關犯罪證據。

花蓮地檢署將持續秉持「嚴辦就是最好的反賄選宣導」原則,於選前積極查緝買票賄選,同時呼籲全民共同端正選風,提昇我國民主政治。民眾若發現有賄選情事,歡迎提出檢舉,因而查獲賄選者可獲得高額檢舉獎金,本署檢舉賄選專線:(03)823-0159、0800-024-099按4。

圖:三名收到高小成所送鮮雞的證人昨天一起到花蓮地檢署陳訴事實。 (記者田德財/攝)